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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通报!事关青岛这些单位和个人不作为

日期:2025-07-27

  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规定,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岳某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缴纳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通过明确划分责任区域,精准界定责任人职责,有效避免“多头管理★◆■”与■■“无人负责”的治理盲区◆■。依法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是维护城市秩序、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关键环节,能够激发责任人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助力打造整洁有序、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现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5起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违法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规定,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缴纳罚款。

  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规定■★■◆★★,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缴纳罚款。

  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规定,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可能面临一百元至一万元罚款的处罚。上述典型案例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敲响了警钟,被依法处罚的当事人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待建土地责任人★◆、商业步行街责任人、个体工商户等,责任人务必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责任区责任★◆■,保障市民享有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商业步行街内存在暴露垃圾,环境卫生较差。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商业步行街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未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城阳区红岛街道一处待建土地内存在暴露垃圾,某公司作为该待建土地的责任人,未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某临街门店责任区内存在乱堆乱放纸壳问题◆★◆,王某作为该临街门店责任区的责任人■■,未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及时清理了乱堆乱放的纸壳。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石雕店门前责任区内存在暴露垃圾及乱堆乱放现象,岳某作为该石雕店责任区的责任人,未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居民小区内存在堆放杂物问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居民小区的责任人,未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规定,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缴纳罚款。